外國政府、學校或民間機構獎學金資訊
公費留學考試
教育部就學貸款
本 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,於我國公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,或具有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,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 碩、博士學位,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:(1)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。(2)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。
修讀碩士學位者,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,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九十萬元。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一年以內完成者,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。
修讀博士學位者,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,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,第三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。
貸款期限:
修讀博士學位者,貸款期限最長十六年,含寬限期四年;修讀碩士學位者,貸款期限最長十年,含寬限期二年。
利息負擔:
1、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(含)以下者,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。
2、家庭年收入為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(含)以下者,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,餘半額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。
3、家庭年收入為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四十五萬元(含)以下者,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。
貸款攤還:
1、寬限期屆滿之日起,由留學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
2、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,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、博士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二倍,且已結清逾期款者,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,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,延後償還本金,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,最多得申請三次;貸款期限不變。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。
貸款利率:
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,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;其加碼後之利率由本部公告之;加碼數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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